电子计价秤无合格检定标识 某购物中心被处罚款1000元

广安日报 2018-03-20 07:31 大字

□胡旭本报记者刘婧胡苗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某市场检查时,发现某购物中心内有2台用于商贸结算的条形码打印电子计价秤未张贴合格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该秤的有效合格检定报告。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故该局赓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购物中心于2016年12月11日以2000元在重庆渝北区购买了2台条形码打印电子计价秤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自使用至今,购物中心经营者未向有资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该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责令该购物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肖义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而制定,是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也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本案中,该购物中心电子计价秤无合格检定标识,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实施强制检定。

在此,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提醒各经营者,要提高法治意识,对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期未检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停止使用。通常,强制检定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该局提醒各消费者,购物时要认准电子秤上贴有相关的标识,按照相关规定,电子秤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MC标志),用于贸易结算的要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一旦发现问题,可打12365质监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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