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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执法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四川科技报 2017-12-13 02:37 大字

■ 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

自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后,基层国税部门管理的行业进一步增多。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执法风险方面发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基层国税部门“营改增”后的执法风险防范以及应对策略做出初步探究。

“营改增”后税收执法

存在的风险

来自管理层面的风险。一是纳税主体不明确。实际工作中,受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多元化等原因影响,部分纳税主体不明确。如交通运输业采取挂靠经营方式,挂靠车辆大都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运输业务,现行税制对挂靠车辆的纳税主体及纳税地点等还不明确。二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核查项目流于形式,给审批人员带来执法风险。按规定,新办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这两个认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审批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事实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三是发票后续管理不强。新的纳税服务规范对纳税人申请领用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事前核查为事后监管,取消了实地核查程序,仅需提供相关书面合同即可审核办理。四是混业经营不同税率项目,收入难以有效划分,增加税收日常监控难度。“营改增”后,混业经营比较普遍。纳税人的同一笔经营业务,可能会属于不同税目,适用于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很难保证混业项目收入划分的准确性。五是发票控管存在执法风险。由于对某些行业不能准确核实生产经营情况,存在为其配售发票的执法风险。例如租赁行业业务在异地的,目前只能在合同、资金流层面判断发票的需求量,不能实地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来自管理主体的执法风险。一是业务不熟。税收执法人员营改增知识更新不及时,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或办错的执法风险。如“营改增”行业辨别不清、不同的行业税率不清等。二是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方法进行管理。如管理过程中需要实地调查而不进行实地调查或者调查敷衍了事,直接给纳税人办理需要调查才能办理的相关涉税事宜,形成执法风险。三是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在程序方面存在执法风险。例如在“营改增”个体工商户定额方面,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定税,税务机关不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评定税额。

来自现行制度层面的风险。一是对“营改增”行业配套的相关业务规定不健全,造成管理上执法风险。二是与地税对接时数据不准的风险。在“营改增”对接时,地税机关传送数据时存在数据误差,造成管理人员在初期管理过程中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初始数据,出现管理上判断错误。三是“营改增”后,由于管理的行业更加多样,管理对象更加复杂,征管力量配备的合理性欠缺,可能造成执法风险增多。四是风险应对的培训或防范不够。在防范制度方面,由于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单位对防范执法风险的培训未形成有效的体制,将增加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五是执法风险问责不够。在执法风险问题出现后,问责部门的力度不够,将造成同样的执法风险重复出现。

营改增后税收风险防范

及应对措施

在管理主体上着力。一是加强现职人员“营改增”业务知识的培训,引进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的新进人员,充实税务人员的力量。二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增强税务人员的认同感和责任心。三是加强风险应对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在管理上着力。一是强调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加强执法程序的监察。二是改变征管方式,完善分级分类管理,以专业化管理提升风险应对措施。三是加强执法监察、监督力度,加大执法过错的追究问责力度。

在完善制度上着力。一是把“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及时逐级进行反馈。通过多方面调研、考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加深与异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建立合理有效及时的协查制度,通过合作协查来判断异地业务的真实性,减少执法风险。三是与地税建立同步数据系统,加深国地税全方位合作,形成信息共享、共同作业机制。四是建立外部执法监察体系。除特邀监察员外,加深与地方纪检部门合作,从外部的监察切实降低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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