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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违法“炒作”学生形象受处罚

广安日报 2017-11-09 04:51 大字

□胡旭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介绍:

今年10月,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教育培训机构悬挂有3条横幅广告,其广告内容分别说明了“李某、邱某”等3名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进步过程。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赓即立案调查。

经查,该教育培训机构在从事教育、商务信息咨询中,为招揽学员,自行设计并制作横幅广告3条、宣传海报1张、印刷品广告1000份,其广告内容分别说明了“李某、邱某”等3名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进步过程,向社会公众发放,共花费广告费用2530元。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培训机构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200元。

案件评析:

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冯赟介绍,2015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依据《广告法》对此类违法广告的处置办法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本案中,该教育培训机构为突出培训效果、招揽学员,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情节较轻,故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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