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未设锁屏密码小伙微信转走万余元获刑
□本报记者刘婧龙俊帆
案情回顾:
邻水小伙刘某是一名在外务工人员,2017年7月请假回邻水办护照。回乡后,他常随初中同学甘某玩。
7月20日21时许,甘某及其同事许某、程某受公司指派给客户安装空调,刘某也一同前往。
在许某等人安装空调时,刘某用许某的手机为其照亮时,意外发现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且微信钱包里面有2300元钱。于是,刘某趁许某等人不备,将手机拿到卫生间,并利用该手机保存的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修改了微信支付密码,从许某微信钱包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分三次转走人民币10300元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并删除了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好友关系。
两天后,许某网购时发现端倪,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民警将刘某抓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许某10300元。
2017年10月9日,邻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邻水法院法官游文惠说,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量刑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1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刘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将所盗钱款全数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游文惠提醒市民,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切记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放在一处,更不要将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存在手机里,防止犯罪分子盗走手机后转走账户里的余额。
新闻推荐
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二轮综合督查考评组到广安市检查工作
本报讯(记者卢琴)10月24到26日,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二轮综合督查考评组对广安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了督查和考评。在24日举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会上,督查组通报了此次综合督查与以...
邻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邻水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