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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未设锁屏密码小伙微信转走万余元获刑

广安日报 2017-11-02 04:10 大字

□本报记者刘婧龙俊帆

案情回顾:

邻水小伙刘某是一名在外务工人员,2017年7月请假回邻水办护照。回乡后,他常随初中同学甘某玩。

7月20日21时许,甘某及其同事许某、程某受公司指派给客户安装空调,刘某也一同前往。

在许某等人安装空调时,刘某用许某的手机为其照亮时,意外发现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且微信钱包里面有2300元钱。于是,刘某趁许某等人不备,将手机拿到卫生间,并利用该手机保存的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修改了微信支付密码,从许某微信钱包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分三次转走人民币10300元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并删除了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和微信好友关系。

两天后,许某网购时发现端倪,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民警将刘某抓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许某10300元。

2017年10月9日,邻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邻水法院法官游文惠说,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量刑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1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刘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将所盗钱款全数退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游文惠提醒市民,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切记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放在一处,更不要将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存在手机里,防止犯罪分子盗走手机后转走账户里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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