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 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7月,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刘某借款1.5万元,并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借条,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21年9月26日。
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拒不还款,且删除了与刘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刘某遂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穷尽方式都无法向被告赵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遂采用了登报公告方式送达。
承办法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方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高效解决纠纷。
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华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由被告赵某某在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罗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2022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新增加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制度,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庭(由数名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审理的方式,同时将公告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30日,减少了诉讼时间成本,提高了诉讼审判效率,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案正是由一名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华蓥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方式审理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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