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了解“执行不能”

广安日报 2021-12-18 01:13 大字

世界上最好的医院和医生也不可能治愈所有癌症,也不可能对所有病人均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是医生不够优秀吗?当然不是!执行工作亦是如此,不是执行法官不努力,而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叫“执行不能”。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以下就介绍几件“执行不能”的案件。

案例一

陈某申请执行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0月27日,唐某驾驶三轮车在华蓥市庆华镇凯达一路掉头时,将陈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判决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85121.97元及利息。唐某并未履行完赔偿义务,陈某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庆华镇土坝子村自建房一套、银行存款几百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唐某现已77岁,名下除农村自建房一套外,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任何收入,靠种地为生,平时生活主要靠儿女赡养。陈某受伤,其支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也是借的,现无履行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后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生活极其困难,后续治疗及生活都需资金维持。被执行人唐某年事已高,靠种地为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华蓥市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向华蓥市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52910元,现司法救助款项已划拨到陈某的银行账户,以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

【案件评析】

本案属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形。被执行人年事已高,名下除农村自建房一套外,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任何收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配合法院执行,有履行意愿,但无履行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因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后续治疗及生活都需资金维持,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涉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针对此类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杨某某与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杨某某与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某304751.3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某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仅从被执行人程某某银行账户内扣划到极少存款。经向程某某户籍地村委了解到,被执行人程某某年老,因房屋破旧,无法居住,现还寄宿在其哥哥家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程某某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再无力支付余下款项。

【案件评析】

程某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虽然应当履行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但因年龄较大,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属于社会生活极其困难人员。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生活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后,发现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

武胜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侯廷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2021年2月8日,个体工商户侯廷明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武胜县烟草专卖局查获。4月9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侯廷明处罚款2479.47元。因侯廷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武胜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后,该行政处罚决定又经武胜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准予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廷明的银行账户,并于8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年事已高(66岁),缺乏劳动能力,虽经营一小商铺,但营业收入甚微;因早年务工时受伤导致瘫痪,且为一级伤残,长期需要药物治疗和护理依赖,其账户上仅有的存款系其儿子寄回的药费,无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根据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该院执行局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评析】

本案系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的案件,被执行人侯廷明是一级伤残人员,生病瘫痪,长期需要药物治疗,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另一方面,需要执行法官根据实际调查,全面综合衡量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尤其是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特殊群体予以关爱。本案若一味坚持强硬措施,强行扣划,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社会道德相悖。

案例四

案件“终本”≠不再执行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某页岩砖厂与两位被执行人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9年8月26日,两位被执行人共计欠邻水县某页岩砖厂534303元。后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20年1月29日前全部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位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砖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约定分期支付。调解书生效后,两位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该砖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16日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9日,法院收到来自邻水县某页岩砖厂的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恢复对被执行人胡某某、蒋某某的执行。

最终,在执行的高压态势下,2021年8月23日,本案案款455167.5元全部执行到位,给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评析】

有的当事人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这个案件不管了,事实上,“终本”只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件“终本”后,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项措施在案件终结本次程序以后对被执行人仍然有效,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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