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切实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广安日报 2020-10-24 03:09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该市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40余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两名负责人辛某、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辛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是该公司股东,两人于2012年创办了华蓥市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橡胶和塑料等产品。2019年6月,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回笼不及时,致使公司资金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并开始拖欠职工工资,截至2019年11月,共拖欠43名职工工资411015元。因拖欠工资,该公司于12月2日停工。

又因辛某、王某在接到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前向工人支付拖欠工资。2019年12月16日,辛某、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4日,该案移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辛某、王某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没有配合人社部门处理,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逃匿行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辛某、王某通过变卖设备,积极筹措资金,于2019年12月23日,也就是立案侦查一周后,支付了拖欠的所有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据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解,该公司自进驻华蓥市以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后,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陷入危机。2020年5月,该公司克服重重困难,重新复工复产,并新招录员工20余名。目前,公司订单充足,生产经营状况已在持续向好发展。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辛某、王某进行了教育引导、释法说理,两人认识到自身的行为不仅是普通的欠薪纠纷,而是涉嫌了刑事犯罪。复工复产后,辛某、王某吸取该案教训,案发至今每月均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

“辛某、王某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恶意欠薪涉嫌犯罪,应依法严惩,但是对于立案后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复工复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该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辛某、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依法对辛某、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中央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具体体现。“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曲折中探索前进,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引导和保护,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华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沈张杨 罗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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