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斗殴牵出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42万

绵阳晚报 2020-04-09 08:25 大字

2019年6月13日,在永兴镇发生一起斗殴事件:认为有人在玩捕鱼机时存在“偷分”情况,双方动起了手,继而惊动了公安部门。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在后期慢慢牵涉出一桩涉案超过42万元的开设赌场案。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开设赌场罪。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一场普通斗殴牵出开设赌场案

2019年6月13日,秦某、邓某、王某三人来到永兴镇计生站附近一茶楼玩捕鱼机。过程中,设置捕鱼机的男子胡某某等人认为他们有“偷分”嫌疑,遂引发了冲突,继而被公安民警挡获。然而,就在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接受讯问时,一桩涉案总价值超过42万元的开设赌场案也慢慢地浮出了水面。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高新区永兴镇多处茶馆、棋牌店、茶楼等地设置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其中,在位于永兴镇一无名餐馆内设置的1台6人座捕鱼机,仅仅半年时间,违法所得就超过了20万元。而累计公诉机关指控的5起犯罪行为,涉案总价值超过42万元。

今年1月2日,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胡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有人如实供述有人拒不交代三被告均获刑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在多处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件侦查过程中,在对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进行讯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胡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予以逮捕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陈某某归案后,虽然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均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胡某某、陈某某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缓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款项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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