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伪装成借款 法院不支持

四川法制报 2019-06-11 01:01 大字

华蓥邓某(女)与于某(男)原本均各自有配偶,双方于2016年5月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邓某与其丈夫离婚。双方在交往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账。2017年8月,于某向邓某出具了借款4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年。虽然出具了借条,但邓某并未向被告于某支付过借款金额,此后双方未再见面。借款到期后,于某并未支付欠款,邓某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华蓥市法院在开庭经审理案件后,发现案件并非只是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邓某虽然持有被告于某出具的借条,然而,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款项。邓某称4万元是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经过法院查明,双方在同居期间互有转款,且金额相当,并不存在另外产生了借款的情况。所以法官判断4万元应当属于“分手费”的可能性更高。综合其它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罗丹 王章 申巧容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和提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被告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邓某确立恋爱关系,其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不应为大众所提倡。而“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应另一方要求而赔偿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也叫“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因,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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