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作伪证以身试法受制裁
□罗丹 本报记者 刘婧 刘秦君
案情回放:
今年1月4日,华蓥人吴某顺以卿某借款44.4万元未还为由向华蓥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卿某书写的借条。吴某顺称,当时为帮卿某凑齐借款,他还向好友吴某明借了11.2万元现金。
为达到诉讼目的,吴某顺提交了其向吴某明等出具的借条原件,并申请了证人吴某明出庭作证,吴某明当庭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吴某明在庭中及庭后几次对借款金额、借款来源、利息的约定等陈述不一致,法庭通过调取证人的银行账户也未发现有其陈述的资金来源的事实,且证人陈述家里随时都有大额现金也有悖于常理,这引起了办案法官的高度警觉。
因存在诸多疑点,办案法官再次通知吴某明接受询问,并对其释明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吴某明向法院坦白其并没有向吴某顺提供过现金借款,借条是假的,借款的事实也是吴某顺教其所说的虚假证言,因碍于情面才出庭作伪证。法官念在吴某明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便对其进行了批评训诫,吴某明主动写了检讨书。
吴某顺拒不悔改,依然隐瞒借款资金来源及借款真实金额等案件事实。7月10日,该案经该院合议庭合议,合议庭认为原告吴某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经院长批准后,对其作出拘留十天、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罗丹介绍,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处理的第一例以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为由的司法制裁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最高10万元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当事人,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交真实的证据,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能隐瞒真相,更不能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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