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电鱼 被判投放鱼苗5万尾

四川法制报 2018-08-09 01:21 大字

本报讯(李红伟王志平申巧容)7月26日上午,华蓥市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华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月25日,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村民龙某,在渠江明月段电鱼时,被华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月,龙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华蓥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诉称:龙某在禁渔期,利用电鱼的方法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捕获野生鱼类4.25公斤,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龙某电鱼的行为对渠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可导致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影响种群繁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7月26日上午,经华蓥市法院公开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责令被告向渠江华蓥明月段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本地土著鲫鱼2万尾、鲢鱼2万尾、鳙鱼1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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