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变卦违约定依法维权获赔偿
预付式消费案例
【案情】消费者赵女士在雅江县两家理发店各办理了一张300元的会员卡。办卡时,两家理发店表示,两家店为合资办理,承诺消费者不论在哪家消费,收费标准相同。此后,赵女士先后其中一家理发店消费两次,收费均为30元;在另一家理发店消费一次,收费20元。为此,赵女士认为理发店违背了当时的承诺,存在乱收费情况,于是向雅江县消委会投诉,希望退还未消费的余款。
雅江县消委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两家理发店,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办卡时,两家理发店为二人合资,后因经营问题产生分歧,各自独立经营,而其中一家理发店因房租上涨,便涨了价。雅江县消委会认为,赵女士在办理会员卡时,理发店保证其在任意一家理发店消费收费标准一致,根据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后经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该理发店负责人主动接受调解,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同意退还赵女士未消费的余款240元。
【点评】根据新修正的《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理发店违反了消费者赵女士在办理会员卡时无论在哪家理发店消费收费标准一致的约定,理发店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额。
本案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两家理发店各为个体工商户但以合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该合同将如何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本案中,因为两家理发店分别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认为两家共同与消费者约定在任意一家理发店消费的收费标准一致,认定为消费者分别与两家理发店订立了合同关系。理发店因房租上涨,上涨了收费使得收费标准与另一家理发店标准不符,违反了与消费者的约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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