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四十五)

甘孜日报 2018-12-27 01:01 大字

[案例] 保姆工作时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黄某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18年初,经熟人介绍,已有10余年家政服务经验的黄某到陈某家当保姆,负责家里的一日三餐,并打扫室内卫生。6月,黄某在擦拭陈某卧室的吊灯时,忘了把小梯子的踏板锁死就爬了上去,结果一脚踩翻梯子摔了下来,导致左小腿严重骨折。陈某急忙把她送进医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黄某以在雇主家做劳务受伤为由,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黄某在从事劳务工作时从高处摔下,导致左小腿骨折,雇主陈某应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对其自身遭受的伤害亦有过错,且占主要原因,理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按照黄某自己负担60%、陈某承担40%的责任分配比例,判决陈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某到陈某家做保姆,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黄某在履行雇主陈某指派的打扫卫生工作中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陈某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已10余年的黄某,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在擦拭吊灯时违反常规使用人字梯,主观上放任了危险的发生,也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黄某本身,其也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据此,法院按照黄某负担六成、陈某承担4成的责任分配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雅江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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