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甘孜州出台《办法》严查诬告陷害

甘孜日报 2019-11-06 14:45 大字

◎陈一多 甘孜日报记者 宋志勇

“惩治诬告陷害,既需要旗帜鲜明从严查处,也需要完善制度提供保障。”10月28日,州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甘孜州印发的《甘孜州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别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问题上,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

那么,甘孜州是如何成为四川省21个市州中率先出台相关制度的州?《办法》又在哪些方面呈现出特色和亮点?州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向记者作了详细解读。

立规有据 紧扣现实

近年来,从甘孜州案件查办、线索处置、信访举报等方面综合来看,诬告陷害行为虽然不突出,但也确实存在,特别是反映失实的线索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影响到干部的正常工作,也严重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方向,牵扯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有限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力量。

甘孜州是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人均GDP在省内常居末位,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生存环境、工作环境决定了甘孜州的发展任务更加艰巨。面对这一情况,需要甘孜州奋起直追,在良好干事创业环境下,锻造出一支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善于作为的党员干部队伍。

为着力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立规,甘孜州立足实际,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意见中找到理论和制度依据,制定了此《办法》。

诬告陷害 精准画像

“有少数党员干部为了快速获利,不惜用诬告之法陷害他人,从中让自己获利。”州纪委信访室负责人说,为分清诬告陷害者,《办法》着力从准确定义行为、罗列认定情形和严实调查程序上下功夫,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二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

此外,《办法》规定,由于对事实认识不全面、认知出现偏差等因素作出不符合实际的错告、误告及检举失实等行为,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这就为诬告陷害行为明确了标准。

同时,《办法》还列举出玩弄权术、歪曲事实、干扰换届选举、故意阻碍评先选优等8种诬告陷害行为和强迫、唆使他人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严重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等9种从重或加重处理行为,以开列“负面清单”的形式,为诬告陷害行为精准画像。并针对恶意举报多为匿名举报,对于举报人身份信息仅靠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核实查找等调查难题,《办法》提出建立研判机制、沟通机制、协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调查的实施主体,纪委监委作为认定主体。

扭转风气 从严立规

“诬告是违规违法行为,与良政善政格格不入,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州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为重要内容,针对诬告陷害人身份的不同,一一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同时,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说明情况,主动纠正错误,及时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予以从轻、减轻处理。而对明确查处对党员干部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一律记录在案,将作为选拔任用、评先选优、个人考核等重要参考。

作为被诬告者,《办法》又是如何确保其权益的呢?《办法》明确要求,要按照“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通过向被诬告陷害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馈、召开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网络媒体公开通报等方式为被诬告陷害对象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正确引导行使检举、控告权力,对因履行教育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导致本单位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诬告陷害行为的,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公安机关、信访等多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和通报曝光制度,严肃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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