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孜藏族自治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5日甘孜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州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州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二项“(二)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第六项“(六)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二项“(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第六项“(六)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九、全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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