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六十八)

甘孜日报 2019-11-11 00:45 大字

【案例】婚约财产纠纷中交付彩礼却没结婚,彩礼可要求返还吗?

案情:

李家住泸定县磨西镇的王某(男方)与邓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今年农历三月初六订婚,订婚当日,王某依农村习俗给付邓某彩礼12万元,王某父母共给付邓某见面礼2万元,其他礼金2000元,邓某于当日返还王某2万元。8月,王某与邓某商量结婚事宜,不料两人却产生纠纷解除了婚约,后经中间人调和,邓某返还彩礼7万元。剩余5.2万元彩礼却毫无着落。王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王某与邓某系商量结婚事宜时产生纠纷解除婚约,且二人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邓某应依法返还王某一方给付的全部彩礼,经组织调解,邓某仍拒绝支付且辩称只收到7万元彩礼,在查明案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判决被告邓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5.2万元。

法官点评:

彩礼系民间习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审理中,经询问3名订婚时的媒人、订婚见证人和物证质证,法官认定3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证人证言与彩礼交付记录、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彩礼交付的事实,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素材来源泸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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