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四十四)

甘孜日报 2018-11-21 01:02 大字

[案例] 主动帮工安全需防范——王某诉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17年某日,郭某使用叉车卸货时,邻居王某见其人手不够,主动过来帮忙站到叉车尾部配重。不料,由于装载货物过重,叉车失去平衡,王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导致腰椎骨折。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郭某称,王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没有主动邀请,且自己本身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失,故不同意赔偿。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擅自到叉车上配重,违反安全常识,且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故王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某无偿帮助郭某,郭某没有拒绝王某的帮工,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故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叉车超重情况下自行配重存在的危险,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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