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化解纠纷 可跨区域开展调解

四川法制报 2018-11-16 01:02 大字

本报记者兰楠

初冬的理塘县毛垭草坝,几匹骏马稳稳停在藏家帐篷外,几名面色黑红的牧民翻身下马,手里拿着不少普法读物。带头的是49岁的鲁昂,他是奔戈乡托仁村党支部书记,也是理塘县有名的金牌调解员。2005年至今,他骑马走过了上千公里的调解路。在理塘,像鲁昂一样常年骑马奔波各个牧区的“马背上的调解员”有120余人。而在全省,人民调解员的数量是32万余人,他们每年化解矛盾纠纷数量为42万件左右。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践行者。如何建设好、管理好、保障好四川省人民调解员队伍,让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近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从人民调解员选任配备、队伍管理、职责任务、业务培训、思想作风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作保障和职业保障等8个方面,明确提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28项具体举措。

人民调解员 谁能当?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好选任工作是前提条件。《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分类标准。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组成,分为专职、兼职和特邀调解员三类。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选聘程序,专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特邀人民调解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调解需要,临时性邀请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

谁能当人民调解员?《意见》给出了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市(州)、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

同时,《意见》也指出,要拓宽选任范围。注重在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同时,要积极吸纳大学生村官、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退役士兵、致富能手、优秀务工返乡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 咋个选?

《意见》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程序进行了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兼职和特邀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选聘。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选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派驻相关行业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选任。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推荐优秀干部兼任市(州)、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 如何管?

人民调解员选出之后,如何进行管理?《意见》明确,首先要健全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各类人民调解员的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坚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员登记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以及人民调解员选任、解聘、奖惩等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构递交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结年度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法院。

其次,要规范等级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制,在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开展等级评定,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程序实施。首席、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再次,要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业务能力差,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调解员 能干啥?

人民调解员发挥什么作用?《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全力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积极参与“法律七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发现违法犯罪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切实做好档案管理、报表统计、信息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的指导,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主动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时,《意见》也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要实行分级化解纠纷,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原则上首席人民调解员可接受相关部门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托或邀请,在全省范围内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提出指导性意见;一级人民调解员可在本市(州)范围内接受委托或邀请,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二级、三级人民调解员可在本县(区、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未评定等级的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域范围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调解需要协调人民调解员跨区域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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