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要长期合作却连第一笔欠款都不给

绵阳晚报 2020-09-03 09:20 大字

签订合同要多次购买油料,却不想第一次购买后就没了下文,更重要的是,油款迟迟收不回来。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加油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还钱并支付利息,可因为欠条上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那利息究竟应该怎么算呢?

■任光伟记者邓勇

2017年5月,刘成因需用油料,与康定市恒源孔玉加油站经营者王广签订了《油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刘成在加油站购买油料,以现金方式付款,送第二车油付第一车油款,以此顺延直到当年年底结束。合同签订后,刘成在王广处拉走一车油料(柴油),由于未支付油料款,刘成即向对方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6.12万元。然而,在购买了这车油料后,刘成未再继续从王广处购买,也未履行支付油料款义务。在几经催收无果后,今年7月,加油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刘成支付所欠油料款,并从2017年5月29日起支付利息。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加油站主张被告刘成支付所欠油料款6.12万元,有《油料供应合同》《欠条》原件为证,且刘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上述油料款,因此应当给付尚欠的购油款。不过,由于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故原告主张从2017年5月29日起计付利息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部分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即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成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加油站油料款6.12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支付利息。

(本文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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