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五)

甘孜日报 2018-05-05 08:31 大字

【案例】 购物时被他人撞伤但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超市未能举证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

今年2月,70多岁的李某在超市买肉,排队称重的时候被旁边人挤碰摔倒。李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动了右侧股骨头置换手术。李某在医院住了31天,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由于事发时现场混乱,李某不知道是谁碰倒了自己。尽管有视频,但画面显示超市称重处附近人群较为集中,排队人员中有人推行手推车,人车混杂。最终,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跌倒受伤系由第三人挤碰所致,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清楚谁为挤碰者。超市认为己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举证。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超市晋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判决超市赔偿李某2万余元。

法官点评:

安全无小事,要想避免“躺枪”,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得做好功课。管理者不仅要承担事前的提醒义务,在实践中还需承担事后第一时间救助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从硬件来说,管理者应保证电梯、台阶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对设备设施的保管、维护及配备。从软件来说,管理者还应从场所布局、安全提示、专门人员救助巡视等方面做到位,具体有警示、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

本案中,超市的赔偿责任大小,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挂钩,当出现“人车混杂且相对拥挤”的情形时,其工作人员应当提示消费者防范发生伤人事故,但超市未能举证证明已做到此点,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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