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他人合伙抢夺 躲避六年自动投案

绵阳晚报 2019-10-29 10:16 大字

和他人共谋,决定从成都驾车前往绵阳实施盗窃,然而“侦查”了许久也没有寻找到下手对象。但是,登真某某等四人并不愿意就此罢休,一番商定后,四人决定改盗窃为抢夺,并最终对一名路人下了手。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夺罪案件,等待登真某某的,则是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

■王茜周兰兰记者邓勇

合谋盗窃未找到目标抢夺路边行人

1989年出生的登真某某是甘孜县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然而,登真某某并没有洗心革面,依然继续干着违法的勾当。2013年4月27日下午,登真某某与其他三人(均已判刑或做另案处理)共谋,从成都驾车到绵阳实施盗窃,来到绵阳城区搜寻了半天,因未找到合适的盗窃目标,决定抢夺路边行人。

当晚10时许,四人驾车到涪城区金菊街某茶楼外,趁路过的行人谭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将其装有现金1.8万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的手包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四人进行了分赃。四人驾车逃至绵阳中学路口时,因车速较快导致车辆侧翻,其中一人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包含登真某某在内的三人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手机与现金6000元发还被害人。

躲避六年才自动投案因抢夺罪获刑

在躲避了近6年之后,2019年4月1日,登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被害人现金7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2日,登真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登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的定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登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登真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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