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十四)

甘孜日报 2018-06-14 01:11 大字

【案例】 业主破坏规矩闯门禁造成损害后果的,系自身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在对门禁实施智能化管理过程中无过错的不予承担责任。

案情:

5月12日下午5时许,何某携门禁卡骑摩托车外出,骑行至小区出入口近门禁刷卡处时,小区外有行人进入小区。行人在刷卡栏杆收起进入小区后,何某未依门禁通行要求下车待栏杆自动伸出闭合后,再刷卡推行外出。而是径直骑行,试图在栏杆自动闭合前通过。何某在通行受阻的情况下强行冲出门禁栏杆后连人带车向左侧摔倒在地,致其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何某要求物业承担责任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2940元。

甘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居住的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施行智能化门禁系统规范人员进出,何某在骑摩托车出行时,随身携带了门禁卡,却未按门禁卡的操作规范使用,即下车刷卡推行以确保自身进出安全。而是试图利用他人刷卡进出时、在栏杆自动闭合前通过,且在栏杆已自动伸出闭合、通行受阻的情况下仍骑车强行冲出门禁设置的栏杆,造成自身损伤,何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何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何某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在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何某只具有损害事实一个要件,不具备其他要件。如何某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将遵守规则转化成自己的行动自觉,则该事件不会发生,也完全可以避免。出现何某被损伤的后果,系自身过错导致,而物业公司在对门禁实施智能化管理过程中并无过错,不负有责任。因何某并不存在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损,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甘孜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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