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三)

甘孜日报 2018-04-23 01:15 大字

【案例】 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权属,但一方事后不配合过户的,当事人可持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进行确权并通过执行程序办理过户。

案情:

邓珠与卓玛于2017年1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两人签字确认德格县更庆镇某处房产归邓珠所有。后因卓玛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邓珠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处房屋归其所有。

德格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房产购置于邓珠与卓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曾就上述房产的权利归属进行过特别约定,故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双方在离婚时已就房产作出协商处理,同意归邓珠一人所有,邓珠据此要求确认其本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判决涉案房产全部所有权归邓珠一人所有。

法官点评:夫妻离婚时可就双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真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现实生活也经常有案例中的情况,对方不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这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若对方不予配合的话,则根本无法转移房屋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持双方约定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婚后财产进行确权,由此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这样一来,即使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方也可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相关财产的物权确认。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在起诉时充分准备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或相关材料,在案件审结后要等待案件生效。确认该案生效后再去相关法院执行部门立案,要求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德格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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