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二十一)

甘孜日报 2018-07-11 01:46 大字

【案例】 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令盗伐林木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做好“补种复绿”,积极引导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情:

2013年4月份左右道孚县龙灯乡的尼某因自家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道孚县林业局国有林区龙灯林场04工区144作业区4林班1小班内使用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盗伐冷杉活立木41株。2014年尼某将盗伐的冷杉41株剥皮、断桐做成58件原木。经检尺,盗伐冷杉41株活立木蓄积为46.104立方米。尼某于2016年4月12日到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让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1500余株,经道孚县环林局验收为合格。2016年7月21日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尼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道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地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1500株,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尼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盗伐的原木冷杉58件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峰林牌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森林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让其家属补植补栽苗木1500余株,并经县环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被告人真心认罪悔罪补植复绿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行为,符合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倡导的相关精神,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同时,按照“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积极推动和引导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既让被告人受到了刑法惩罚,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起到了警示作用。

道孚县人民法院供稿

新闻推荐

肖友才在会见来州投资考察客商时指出 找准合作契合点 共享发展新机遇

甘孜日报讯昨(10)日,州委副书记、州长肖友才在康定分别会见前来甘孜州进行投资考察的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永建、中...

道孚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道孚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