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实行有偿搜救:按区域最低1.5万元起

稻城亚丁景区 2018-08-23 12:00 大字

甘孜州稻城亚丁景区有偿搜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亚丁景区游客生命安全,使景区内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亚丁景区范围内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等户外活动及未按规定线路、区域旅游而发生事故的人员。

第三条景区人员搜寻救助实行管理局领导、统一指挥、就近快速原则,坚持自救与他救并举。

第二章 险情报告

第四条管理局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发生险情的信息和情况,并及时接受各种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条管理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讯联络制度,确保通讯信息联络畅通并随时接受景区救援求助报警,报警电话0836-6790606 18090139130。

第六条景区内遇险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局求助,说明险情,并配合管理局救助。

第七条险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已采取的措施、已发出和已收到的救助请求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二) 遇险人的数量、伤亡情况;

(三) 事发现场的天气情况及环境情况等;

(四) 其他险情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险情或故意夸大险情或缩小险情,并在误报警后应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搜救人员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对险情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并制定及时有效的搜救方案。

第三章 搜救行动

第十条险情发生后遇险人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

第十一条景区人员发现有人遇险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救助遇险人员。

第十二条景区搜救行动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 确定遇险性质、救助要求;

(二) 及时制定搜救方案;

(三) 组织协调搜救力量;

(四) 指挥搜救行动;

(五)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搜救方案;

(六) 继续、中止或结束搜救行动;

(七) 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各单位或部门应服从管理局搜救中心的搜救协调,及时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搜救行动的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局搜救中心报告出动和抵达营救现场的时间、获知或发现遇险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受暴雨、泥石流、滑坡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搜救行动不能无法进行,可以中止搜救行动;如获悉新的信息或认为需要时,应当恢复搜救行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止搜救行动:

(一) 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 遇险人员已成功获救。

第十七条遇险人员应服从景区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和配合救助。

第十八条获救伤病人员应及时送到到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第十九条搜救行动结束后景区搜救中心应及时对搜救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针对相关管理和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

第四章 搜救路线及搜救费用

第二十条亚丁村至夏洛多吉区域,搜救费用2万起。

第二十一条亚丁村至央迈勇区域(蓝月山谷),搜救费用2万起。

第二十二条亚丁村至仙乃日区域,搜救费用2万起。

第二十三条亚丁村至卡斯地狱谷区域,搜救费用2万起。

第二十四条亚丁村、叶儿红村至康古贡嘎银河区域,搜救费用1.5万起。

第二十五条 以上搜救费用仅包括搜救人员的劳务费用和搜救装备、工具的使用费用,不包括由此产生的交通费、救火费和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景区搜救付款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

转账支付账号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景区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城县支行。

帐号:2258910104000109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险人员瞒报、谎报遇险情况,造成的景区损失和产生的损害后果,由遇险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景区搜救工作人员在搜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管理局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稻城亚丁管理局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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