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七十一)
阿×××、唐×、虞××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间,唐×、阿×××、虞××、阿×××、阿×××、唐×、余××、周××、刘××、马××、拥×××、郎××、曲×××、蔡×14人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红豆杉共计118株,并将贩卖红豆杉的所获赃款291680元进行了分配。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张××收购部分红豆杉,唐×、阿×××、虞××等人于2018年9月陆续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张××主动到四川省新津县兴义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丹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阿×××、虞××、马××、拥×××、郎××、曲×××、阿×××、阿×××、余××、唐×、周××、蔡×、刘××违反国家有关植物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除被告人阿×××参与共同采伐一株外,其余13名被告人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采伐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丹巴县人民法院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8年至7年不等,判处罚金27.1万元,追缴1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14.62万元。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代为补种树木补植复绿费6.8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阿×××、虞××、马××、拥×××、曲×××、唐×、周××、张××服判。原审被告人余××不服,当庭口头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郎××、阿×××、蔡×、刘××、阿×××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红豆杉非常珍贵,是植物界的活化石,同时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我国将其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本案砍伐红豆杉量大、犯罪历时长、涉及人数多,系四川最大红豆杉盗伐案。丹巴县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以判处补植复绿费的形式,切实恢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结合丹巴县盛产红豆杉且此类案件多发、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实情,做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纠正当地群众“砍伐红豆杉只是不合规但不违法”的错误认识。
州法院环资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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