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九)

甘孜日报 2018-05-23 02:57 大字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案例】林麝、斑羚、毛冠鹿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对其进行猎捕、杀害将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

2013年8月底,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邀约被告人田某一起去猎捕野生动物,田某当即表示同意,由易某负责安索套猎捕野生动物,田某负责接送。二被告人遂一起去购买了钢绳,并将购买的钢绳做成猎捕野生动物的索套。2013年9月初,被告人易某将钢丝索套安放到道孚县沙冲沟24公里处对面山上,先后共套得19只野生动物(林麝2只、斑羚8只、毛冠鹿9只)。之后二被告人将野生动物肉储存在被告人易某家中的冰柜里,后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为保护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丹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ー、被告人易某(系主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民有义务保护它们,不能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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