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法律法规要知道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近日,兰铁公安局兰州车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兰州火车站西出口防疫工作人员在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一名男子拒不出示健康码,并暴力殴打工作人员,试图闯卡出站。
经查,嫌疑人李某以不会操作手机为由,拒绝出示健康码,在与防疫工作人员张某产生口角后,李某情绪激动并用手机击打张某。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民众,以下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或者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以及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6.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7.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同时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8.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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