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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中发生“意外”谁担责?

甘肃经济日报 2021-12-28 00:44 大字

以案说法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0年1月,张某与刘某在兰州某校足球场进行足球运动锻炼。期间,刘某突然从张某右后方猛踢一脚,将正在带球奔跑的张某当场绊倒在地,右膝关节严重变形。送医救治,诊断结果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接近体部处复合裂。同年5月,经专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自张某住院以来,刘某对张某的伤情不闻不问,态度极为冷漠。张某及家人曾试图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而终,于是将刘某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

刘某在答辩中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否认张某受伤与自己有关,二是认为张某受伤纯属意外,不应找他人索赔。办案法官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为此,办案法官实地前往二人当时踢球的球场查看,因球场没有视频监控,法官又询问了当时与二人一同踢球的其他人。经询问,当时现场所有人员均能证明张某是在和刘某抢球过程中受伤的,且有部分队员亲眼看到刘某伸脚踢到了正在带球的张某。综合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办案法官认为可以断定张某受伤系刘某所致。

至于刘某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办案法官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冲撞、阻挡、抢夺是足球运动的基本动作,出现人身伤害在所难免,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本案中,刘某出脚断球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仅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刘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出于公平原则考量,刘某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判决刘某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竞技体育中,受伤在所难免,可往往在事情发生后,各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会产生争议,由此引发诉讼。《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那么,什么是“自甘风险”?运动中受伤,责任该怎么划分?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答疑解惑。

记者:什么是“自甘风险”?

姜律师: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当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倘若对方仅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姜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2.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安全提示义务、场地基本合格义务、极端环境告诫义务、现实危险或潜在危险排除义务等。

记者:什么情况下不适用“自甘风险”?

姜律师:故意犯规致人受伤不适用“自甘风险”。在竞技过程中一方球员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导致另外一方受伤,显然是不在“自甘风险”条款的归置内处理的。因为“自甘风险”是本着正常的竞技对抗,而非故意违反规则造成对方受伤的。因此如果球员恶意犯规,超出必要范围,则不适用“自甘风险”,而应当视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在运动中受伤只能自认倒霉吗?

姜律师:类似足球、篮球这样带有剧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即事先作出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除行为人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或者具有故意加害行为外,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行为人(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也叫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发生和行为人有关联,让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不合情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姜律师提醒,文明合理运动,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在运动过程中应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赛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赛中文明比赛,做到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不伤及他人。同时,建议经常运动的朋友可以购买意外险,保障自己在运动中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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