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明起实施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12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背景、主要特点作简要说明和解读。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条例》共八章68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构筑了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规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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