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挣钱小心构成帮信罪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2021年初,刘某上网时偶然加入了一个可以帮忙购买打折机票的QQ群,但他入群后发现,群内有一个网名“小a”的人频繁发布“有偿收购银行卡”的消息。刘某出于好奇,遂主动添加其为好友。小a告诉刘某,他愿意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和U盾,刘某只需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出借即可,其他什么都不用干。一张空的银行卡就能挣2000元?刘某当然不会相信世上有这样的好事,于是一再追问小a银行卡的用途。小a虽然没有明说,但还是用隐晦的语言暗示这张卡将用来处理一笔“见不得光”的钱,并信誓旦旦地向刘某保证:“反正你什么都没参与,将来有人问起来,你一口咬定不知道就可以了。”刘某虽然心有疑惑,但还是没能抵挡得住金钱的诱惑,于是同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并按照小a的指示,将银行卡、U盾、身份证交给了前来对接的另一名男子。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诈骗分子在收购了刘某的银行卡后,先后向多人实施诈骗,共有40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多达280余万元。后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最终,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
近年来,关于出借、出售、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类的犯罪日益增多。那么,为什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也会构成犯罪?什么是帮信罪?我们邀请兰州市西固区法院的法官来为我们答疑解惑。
记者:什么是帮信罪?
李法官: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为什么提供银行卡会构成帮信罪?
李法官: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高发,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犯罪后为了确保自身安全,会将被害人的钱款通过“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予以转移,然后再把“洗白”了的钱汇入自己的账户,这不仅增添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也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追缴赃款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所以,如果持卡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依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予以提供,无疑是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便利,同样要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后的常用洗钱工具。近年来,越来越多不法分子通过高价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来实现违法犯罪的目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因为一时贪利而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新闻推荐
本报白银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姜艳)“今年公司注册后,因疫情原因一直在家办公,多亏高新区税务局税务干部耐心细致...
甘肃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甘肃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