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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 农民工讨薪缘何难

甘肃工人报 2021-11-26 07:51 大字

本报记者范建设

年底,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时候。农民工辛苦一年,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以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官、律师等工作者,他们从各自工作领域遇到或经历的一些农民工在讨薪中出现的案例,阐述了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大批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可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在求职过程中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农民工而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维权增加了举证困难。

农民工社会地位处于弱势,自我保护意识差。外出务工的民工,大多数是无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上缺乏相对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而我国劳动岗位是“人多粥少”,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本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想法,不得不委屈求全,不与用人单位斤斤计较。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部分农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其它渠道寻找工作,没有签定劳务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出现工资拖欠也无从下手解决。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没有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外出打工的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的生计。作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慑。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

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但这需要法官的担当。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

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开通绿色通道,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跟踪督查,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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