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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印发 兰州市成品粮储备应达到十五天市场供应量

甘肃经济日报 2021-11-16 00:38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预案》指出,全省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其中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或兰州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预案》提出,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全省要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兰州市成品粮储备应达到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市场易波动地区成品粮储备应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定点单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对受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津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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