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刘成)10月25日,为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紧急拨付救治预付金,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强化落实医疗费用保障,切实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要继续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结合定点收治医院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定点收治医院预付部分资金,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要全力畅通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应急挂网绿色通道、全面简化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阳光挂网申报办理程序,助力救治药品、检测试剂、防控物资保障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确诊、疑似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医保按规定予以支付。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医疗保障支付不设个人封顶线,不纳入个人年度医保支付限额计算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办法,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单列预算,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通知》指出,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医保局相关要求,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不见面”办事,公开“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掌上办”“网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集中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协议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处理;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开具的长期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用的,各地可商有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使命担当,全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打折扣,确保医保经办服务平稳有序、不间断开展。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强化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共享数据,强化与收治医疗机构的沟通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基础信息,核实参保情况;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能够由机构之间、地区之间统一办理或解决的,不让患者、救治医疗机构自行办理或解决,确保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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