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变相买卖外汇,犯法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今年7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案。该案系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2名非法买卖外汇被告人涉案金额达1.46亿元。
经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居间联系、介绍他人,采取以境内账户结算人民币、境外账户结算美元的交易方式买卖外汇赚取差价,涉案金额人民币1.46亿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以“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兑付,被告人王某甲作为中间人,介绍卖汇客户向上家指定的香港外币账户汇入外币,香港外币账户接收到外币后,上家通过境内账户将人民币汇入被告人王某甲账户,被告人王某甲向买汇客户的国内账户汇入人民币,从而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并从中非法获利。这种模式下,被告人作案手法隐蔽,资金在境内、境外单向流动,双方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与外汇的直接买卖,与传统买卖外汇存在一定区别,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均存在较大难度。对此,办案机关充分利用多种取证手段,及时固定被告人涉案手机电子证据、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结合银行账单甄别资金性质,共形成书证上千余页,最终使案情浮出水面。
如果有人跟你说用“对敲”方式买卖外汇很赚钱,你会心动吗?这是犯法的!对外汇进行管理是保证我国经济平稳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进行获利,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变相买卖外汇具体如何认定与处罚呢?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寇悦林律师来为我们解答。
记者:什么是变相买卖外汇?
寇律师:变相买卖外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又称“对敲型”外汇兑换,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记者:变相买卖外汇有什么危害?
寇律师:目前,我国的外汇交易不是完全放开的,只有央行直属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以交易外汇。私下开设外汇交易市场可能“滋生”犯罪,诸如贪污、逃税、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等资金通过非法外汇交易进行流通,破坏现有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稳定。这类活动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
记者:变相买卖外汇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寇律师:擅自从事外汇交易的,交易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寇律师提醒,外汇是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的,买卖外汇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规渠道,合法兑换渠道只有银行和特许兑换机构。任何不通过银行或特许兑换机构实现的私下换汇,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大家在兑换外汇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别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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