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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出抚养费有权利探视孩子吗

甘肃经济日报 2021-09-14 01:37 大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小张与妻子小王都是90后,二人结婚八年,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已经上了小学,小儿子才刚满十个月,却执意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起诉离婚。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分别向夫妻二人询问离婚的原因。二人虽各自向法官抱怨对方的种种缺点,但办案法官从双方的言辞中并未发现他们之间有什么完全不可调和的矛盾。鉴于夫妻二人都很年轻,两个孩子又都年幼,法官在第一次调解中劝他们冷静一段时间,待深思熟虑后再确定是否结束婚姻关系。

没过多久,二人再次来到法院。妻子小王告诉法官,她经过认真考虑,还是决定离婚,两个孩子均由丈夫小张抚养,而一旁的小张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挽留的意思。办案法官也只得尊重夫妻俩的选择。

为了将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办案法官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重点询问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是如何决定的。妻子小王告诉法官,由于她目前没有收入来源,连自己的生活都是问题,无力抚养孩子,两个儿子均由丈夫抚养。但当谈及女方的探视权问题时,一直沉默不语的丈夫小张突然向小王怒吼道:“你连抚养费都不给,凭什么探望孩子!”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办案法官耐心向小张解释探视权的法律性质,希望他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协助小王行使探视权,让两个年幼的孩子感受到母亲的关爱;同时,小王也意识到自己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同意尽自己所能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很多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会以不让对方看孩子来威胁。这种将给付抚养费作为行使探视权的条件合法吗?对此,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寇悦林律师来答疑解惑。

记者:什么是抚养费?

寇律师: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帮助其负担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记者:不给抚养费可以看孩子吗?《民法典》如何规定?

寇律师:支付抚养费是义务,探视权是权利,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探视权是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离婚后享有的经常性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也能同时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是否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对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不能因为没有给抚养费就剥夺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记者: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

寇律师: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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