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顺风车,搭还是不搭?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实习生王艺桥
张某与李某在同一家单位工作,2020年6月,李某驾驶个人私家车携张某与另外两名同事一起赴邻县游玩。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车上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张某伤情尤为严重,四人当场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李某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所致,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本一次愉快的自驾游变成了一场飞来横祸,令身受重伤的张某难以接受,于是他开始责怪起车辆驾驶员李某。2021年4月,伤势尚未痊愈的张某将李某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用,金额共计62万余元。
办案法官认为,法院的司法裁判虽能起到定分止争功能,但就平衡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言收效有限,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鼓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和协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于是,办案法官耐心组织本案的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和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说起搭顺风车,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一旦在搭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寇悦林律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搭“顺风车”搭出了事,责任如何划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寇律师:其实大家所说的“搭顺风车”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名字叫“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其实,好意同乘本身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驾驶人是否同意他人搭乘车辆完全基于个人意愿,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这个道德问题就变成了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驾驶人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搭乘人有过错行为的,如未系安全带、未戴头盔的;明知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或麻醉药品的;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搭乘人有干扰驾驶人驾驶的,则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
记者:如何认定“好意同乘”?
寇律师:“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例外,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和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记者:搭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是否意味着好意同乘就能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呢?
寇律师:当然不是! 好意同乘并不代表可以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员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寇律师提醒,“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让好意不变成坏事,在发出搭载邀请时,请一定要遵章守法,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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