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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法基本原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甘肃日报 2021-06-01 03:13 大字

屠建学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以来,民法的原则、理念、精神不断深入人心。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以及绿色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甘肃省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坚持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民事立法的基本追求。《民法典》通篇内容贯穿了平等理念、精神和思想,强调对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的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坚持民法平等原则、弘扬《民法典》的平等精神,就是要在市场活动中平等对待与保护每一类、每一个民事主体,既要平等对待和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也要平等对待和保护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既要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对待,也要在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政策享受上平等对待。

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动的灵魂,没有真正的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现代民商事活动。《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弘扬契约精神,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市场活动中尊重意思自治,就是要让市场主体做市场真正的主人,真正实现市场的事由市场说了算,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谨防权力越界。

坚持公平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正义的保护神,是市场有序良性发展的根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市场监管者和司法裁判者均应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办事。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应严格按公平之精神分配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禁止恃强凌弱;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建立并遵守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之市场规则,杜绝差别对待;司法裁判者对市场主体争议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切忌偏私对待。只有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吸引各方、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发展。

坚持诚信原则,建立诚实守信市场环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坚守诚信原则是市场主体赢得市场的首要法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良好的营商环境,一定是讲诚信的环境。坚持诚实守信,既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严格信法守约,做市场秩序的自觉维护者,也要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守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带头“说话算数”。在后疫情时代,我国市场主体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会更加严峻,但越是在困难的情势下,越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越要重视诚实守信营商环境的建设。

坚持守法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一种仅次于法律的调整民事行为的规范。《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必须尊重市场主体对公序良俗的选择,对市场主体依据公序良俗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要坚决予以保护。

坚持绿色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发展的一大创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离开生态安全就没有真正的交易安全,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一定离不开对生态安全的维护。只有坚持绿色原则,才能平衡好市场主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协调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才能处理好生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关系,才能营造好真正长久管用的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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