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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甘肃工人报 2021-04-13 09: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小芳)记者从省卫健委获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甘肃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十章,六十条。对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出规定,明确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条例》突出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方面的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

《条例》设专章规定中医药产业发展,就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发展中医药绿色循环经济;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发展“中医药+”新业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中药材质量提升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从推行中药材的标准化种植,推动中药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推广甘肃道地药材产品,结合本地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作出了规范。

《条例》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的建设方面应当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明确省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专家智库。支持民族医药发展,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药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疗机构。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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