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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经济日报 2021-04-02 00:35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耀)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甘肃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明确,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要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发展中医药绿色循环经济;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发展“中医药+”新业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推广疗效确切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和方药。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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