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甘肃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的一部设备代码为“31106201002015080047”“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其《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TJDTYQD2020-130-0287)显示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该部电梯正在使用。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兰城)市监罚字[202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后到兰州市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或者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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