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2021年销售电价政策解读及电量电费结算的说明
尊敬的电力客户: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 2020-2022 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776号)、《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及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803号)和《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甘发改价格规〔2020〕74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您全面了解甘肃省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2021年销售电价调整政策及电量电费结算方式,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输配电价政策规定
(一)输配电价政策适用范围
《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表》所列输配电价标准,适用于全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电,全省实行保底供电的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者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而实际结算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大工业用电,以及全省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而实际结算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
(二)输配电价政策执行标准
用户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执行,具体构成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实行保底供电的大工业用电的上网电价执行甘肃省燃煤发电基准电价(现行标准为0.3078元/千瓦时)。
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
1.表中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6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2分。
2.大工业电力客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分为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
二、关于销售电价政策规定
(一)销售电价政策适用范围
《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销售电价标准,适用于全省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和高扬程排灌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
2021年起,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不再设大工业用电电价分类,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执行以下标准:
1.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实行保底供电的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燃煤发电基准电价(0.3078元/千瓦时)+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而实际结算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大工业用电购电价格=燃煤发电基准电价(0.3078元/千瓦时)+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
1.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执行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中相应电压等级电价。
3.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而实际结算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购电价格=燃煤发电基准电价(0.3078元/千瓦时)+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四)本次销售电价政策变化
1.取消了大工业用电价格。
2.取消了全省农业排灌用电和高扬程提灌用电的农村综合分类电价。
3.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单独批复用电价格的用户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兰州市光亮工程电价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全省35个地表水大中型提灌工程用电(含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库区移民提灌用电)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其他用户全部按新调整政策执行相应输配电价标准或销售电价标准。
4.调整峰谷分时时段。
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
低谷时段:2:00-4:00、11:00-17:00;
平段为除高峰、低谷时段的其他时间。
5.峰谷价差浮动标准不变:高峰时段价格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标准基础上下浮50%。
6.新峰谷时段执行时间:鉴于全省计量设备升级改造量大、涉及面广等因素,原则上在表计改造完成前按调整前时段执行,改造完成后新时段从次月结算周期生效执行。
7.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碳化硅、氯碱循环经济产业链等5个行业电力用户,试点开展中长期合同带电力负荷曲线交易机制,用户根据自身2021年生产用电计划结合供电部门反馈的历史用电数据分月、分时段填报电量需求,分时段参加交易。因此该5个行业电力用户峰谷时段2021年暂不调整。
8.执行清洁能源供暖电价支持政策2020-2021采暖期峰谷时段暂不调整。
三、电价调整时间
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峰谷分时时段调整政策,均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电量电费结算说明
(一)电量结算
1.合同结算电量
定义: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后,依据交易合同结算的电量;目前甘肃省中长期交易结算原则执行月结月清。
规则:电力用户实际月用电量小于当月合同总电量(含年度交易分月合同电量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结算电量等于电力用户月用电量;电力用户实际月用电量大于等于当月合同总电量,结算电量等于交易合同电量。
2.偏差结算电量
定义:根据2021年直购电交易实施细则,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当月合同总电量(含年度交易分月合同电量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履约率不足的,执行偏差考核。
规则:若实际用电量<95%的合同总电量(含年度交易分月合同电量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执行偏差考核;
偏差结算电量=95%的合同总电量(含年度交易分月合同电量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月合同结算电量。
3.溢出结算电量
定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实际用电超出已签订合同电量时,超合同用电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超出合同部分电量为溢出结算电量。
规则:市场化交易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交易合同电量,溢出结算电量=实际用电量-交易合同电量。
4.售电公司结算电量
定义:售电公司结算电量等于所代理用户结算电量之和
规则:售电公司结算电量等于所代理用户合同结算电量之和。
5.售电公司偏差结算电量
定义: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当月合同履约率未达到95%,对售电公司执行偏差考核。
规则:所代理用户合同总电量95%-售电公司结算电量。
(二)电费结算
1.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费=合同结算电量×(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
注: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合同明确直接交易电价(零售交易电价)。
2.实行保底供电的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电客户购电费=结算电量×(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
3.已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而实际结算电量超出合同电量的大工业用电购电费=溢出结算电量×(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
4.用户和发电企业偏差结算费用=偏差结算电量×直接交易结算电费÷合同结算电量÷10。
5.售电公司偏差结算费用=偏差结算电量×所代理电力用户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的代理服务费用折算至度电价格水平×2。
6.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规定:根据用户实际功率因数及该用户所执行的功率因数标准,对用户承担的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系数进行相应调整的电费。其中,偏差考核费用不参与力调电费计算,溢出结算电费要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7.基本电费计算规定:根据用电客户运行变压器的容量、最大需量或合约需量,按照基本电费计算公式及国家批准的基本电价完成基本电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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