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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在岗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甘肃经济日报 2021-01-07 00:49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试行)》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优先晋升职称、优先聘用到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所)执业。

《办法(试行)》提出,甘肃省将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享受乡村医生待遇。

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乡村医生个人缴费至满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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