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他人跳河被行拘 这是对所有“起哄者”的警示
起哄、怂恿的“看客”则更进一步,成为事态恶化的推进者,这就不仅仅是冷漠,更是一种言行中的恶。
1月1日,河南邓州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2020年12月27日,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针对杨某奇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
看完这则通报,人们的第一反应是,“这下起哄者付出了代价”。其实,回看此事,杨某奇之所以受到治安处罚,关键在于他不仅在现场有“起哄”之嫌,而且还将拍摄的视频放到了网上,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起哄”本就不该,又被抓到了实锤证据,受惩也就难逃了。
这样一起判罚案例,其警示性意义其实更大于案件本身。如果在案发现场,围观者起哄、怂恿,唯恐事态不恶化、人命不危险,而冷漠地调侃催逼,这样的行为一旦坐实就可能被惩戒。不仅仅要受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要受法律的追责。
人们苦“起哄”久矣。这一事件,让不少人想起了2018年甘肃女孩跳楼事件。当时,甘肃庆阳一名19岁女孩,在一栋大楼8层欲跳楼轻生。经过4个多小时救援,女孩仍不幸坠落,在场营救的消防人员为之失声痛哭。但在现场,围观者中有人在楼下不断喊“怎么还不跳”等话,还不时传出嬉笑声。这让人看了,实在心痛,那些人的冷漠让人悲愤。因此,这次邓州警方的惩戒与警示,某种意义上也有了些“快人心”的意味。
无论是在跳楼、跳河还是其他事发现场,围观者多少有些“看客”心理,视别人命悬一线为“热闹”。“看客”自然不会去营救、解围,多是冷眼旁观。起哄、怂恿的“看客”则更进一步,成为事态恶化的推进者,这就不仅仅是冷漠,更是一种言行中的恶。对于这样的“作恶”行径,法律在合适的时机,在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情形下,彰显出执法者的力度,也是其纠恶从善的应有之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狄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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