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 不来即享】 简政放权实施监管“新模式” 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综述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燕春丽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依法依规、放管结合、服务优质等原则,通过推进简政放权、环评审批改革、实施监管“新模式”等措施,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了全省各类项目尽早落地,大力支持了企业发展。
推进简政放权
“在生态环境领域,甘肃省不断推进简政放权。”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白志红介绍,甘肃省实行行政许可“目录式”管理,做到法律之外无审批、目录之外无审批。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在深入调研、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基层切实能够接得住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动下放至基层生态环境部门。除原环保部下放给省级部门审批的和部分污染重、风险大的项目在省上审批外,累计将约84%的建设项目下放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甘肃省对现行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项目,优化程序、减少要件、压缩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简化中小企业环评手续,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仅需依法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企业10分钟即可完成备案手续,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取消环评审批。
目前,所有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均可在网上完成备案,最快10分钟办结,实现了“不见面备案”“零跑路”。同时,备案制项目比例有所提高,2019年全省共完成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31707件,占全部建设项目的89.6%。与此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优化窗口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将现有行政审批业务办理系统全部与甘肃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一网通办”。
开展环评审批改革
近年来,甘肃省坚持把环评审批作为改革的“试验田”“突破口”,先试先行、大胆探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在强化环境准入、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能、提升监管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全面开展环评“放管服”改革,建设全省一体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数据管理平台,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持力度,对省列重大项目、民生项目、扶贫工程等拉条挂账形成清单,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今年以来,为助力全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省生态环境厅在环评审批工作方面坚持综合统筹、分类施策,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运营的,一个月内向审批部门申报补办环评手续。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疫情防控配套项目的环评服务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上下游配套项目顺利建设投产。
在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方面,建立和动态更新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落实重大项目环评前期包抓推进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环评审批;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制约项目落地的前置手续在开工前获得即可。
在扶贫项目帮扶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列入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四级以下公路、改扩建四级公路、公路维护等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豁免清单项目不再登记备案。
实施执法监管“新模式”
今年以来,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实施执法监管“新模式”,即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白志红告诉记者,此举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的“非常之举”,又是整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监管效果的“大势所趋”,对统筹推进甘肃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部门在没有接到群众举报和在线监控不超标的情况下,对企业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管,大幅减少现场执法频次。执法资源主要集中于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从而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同时,甘肃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守法记录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使其成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新常态。
“通过分级分类监管,真正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白志红说,对于信用等级良好,遵纪守法的“好企业”,尽量减少检查次数,避免执法扰企问题发生;对于在环境保护方面遇到困难,或者虽然出现一些环境问题,但主动整改,没有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是加强服务支持,帮助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包容审慎实施监管;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以及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尽量提供宽容的监管环境,体现执法的“温度”;而对于那些故意逃避监管、漠视群众利益、主观恶意排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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