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送出去的东西还能不能要回来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多年前,原告李某的爷爷就承诺待李某成年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李某,可就在这两年,李某的父母与爷爷关系失和,间接导致祖孙之间的感情日益淡薄,李某的爷爷便产生了不想将房子赠与李某的念头。李某成年后,其父母多次找爷爷理论,希望老人按照当年的承诺尽快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但李某的爷爷执意不肯,于是李某在其父母的鼓动下将爷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
李某主张,赠与是爷爷早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他和父母当时已经明确表示接受,从法律上而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现赠与时约定的生效条件(待李某成年)已经成就,爷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合同纠纷,其实是家庭矛盾。于是,办案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试图唤回祖孙之间的亲情。最终,李某的爷爷顾念往昔的情分,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而李某也于房屋过户之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今后会时常陪伴爷爷。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赠送,说白了就是一种期望,期望自己的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一旦达不到期望值,送出去的东西还能不能要回来?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讲一讲赠与的哪些事。
记者:送出去的东西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
姜律师:送出去的东西属于赠与,而赠与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但是,由于赠与合同不同于其他双务性质的诺成性合同,法律对赠与合同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只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目的就是保障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贸然应允将贵重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进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但是,考虑到一些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了几种不得撤销的情形,包括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记者:什么样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姜律师: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是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了上述三种可撤销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分别是:①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和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只要符合法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则不论该赠与是以何种方式订立即使已经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记者: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能撤销赠与?
姜律师:并非所有赠与合同都能任意撤销。民法典规定了三类即便未转移财产权利也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姜律师提醒,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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