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民政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这将为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由低到高分为五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进行等级评定。养老机构未经依法登记;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1年的;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在获得评定等级1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决议。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1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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