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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受伤才算工伤

甘肃经济日报 2020-09-25 01:34 大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2017年5月,甲公司聘用范某为该公司的吹瓶机操作工人,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范某在工作时违反操作流程,自行触碰车间内的粉碎机设备,导致其左臂被机器割伤,伤情严重。事发后,范某立即被同事送医救治,公司也为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范某治愈后向公司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遂向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发现,原告之所以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原因是他认为范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且范某受伤是因自身违反操作流程所导致,与公司无关。经过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甲公司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并答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甲公司一次性向被告范某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出现伤亡后责任由谁来承担,往往是劳动者与雇主、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的争论点。为此,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宋澜律师就此类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解。

记者:什么情况下受伤才算工伤?

宋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除工伤外,在一般的雇佣关系中,雇员的人身权益也可能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从事雇佣活动”解释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并特别指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请求雇主或者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失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宋律师: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范某长期在甲公司工作,接受甲公司管理并由甲公司支付薪资报酬,事实上自范某工作之日起,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所以范某有权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受伤是否也能认定为工伤?

宋律师:本案中,范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是事实,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所以范某受伤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受害的劳动者都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我国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谈判地位上都与用人单位有较大差距,需要国家在立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予以倾斜保障,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记者: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一样吗?

宋律师: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不一样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且其受益人是员工而非用人单位。所以当员工遇到人身伤害时,商业保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所以,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定要有要求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这样才能在日后工作中获得最大的保障,降低职业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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