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分手,还能要回彩礼吗?
本报记者 高于婷
男女双方在初步达成婚姻约定时,往往会采用彩礼的形式,向对方赠送聘金、聘礼,如钱款、金银首饰、家电车房等。近年来,因彩礼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既伤“情面”又伤“利益”。在给付彩礼后、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要回彩礼呢?
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从法律角度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吴向阳律师指出,彩礼作为民间订婚的传统习俗,理解彩礼的法律性质应当放在婚约关系中来看。订立婚约履行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当一方要求结束,则约定自行取消,但并非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婚约存在不确定性,很容易产生给付方与收受方的纠纷,这种婚约财产纠纷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赠与的婚约财产,和一般情谊行为的赠与及同居财产在性质上有所区分,所以应当区别看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三种情形: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吴向阳律师说:“男女双方的彩礼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哪方给付了彩礼,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索回,但返还的情况还需依情况而定。”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结婚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还要采用有限救济的原则酌情考量,在查明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以及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后,再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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