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9月2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自今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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